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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的2个方式

日期:2023-09-12 16:23:27     作者:江胜德    浏览:0    
核心提示:1970年,《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颁布,并于1971年实施。美国也于1983年加入UPOV组织,目前执行的是UPOV1991年文本。这项保护的范围相比植物专利要宽很多,包括了绝大部分植物种类,
浅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方式
 
在美国,新的植物品种可以通过植物专利(PlantPatents,PP)、植物品种权(PlantVarietyProtection,PVP)、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和商标等形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中植物专利是美国特有的方式。
 
植物专利PP
 
193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这是全球第一个将农业创新纳入知识产权的法规。申请美国植物专利的植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品种必须能够无性繁殖并且是在人工栽培环境中发现或培育的,不能为野外发现品种。
 
2.申请前此品种并未获得过专利,也未曾对公众宣传、出售或公开超过1年(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3.申请品种必须有新颖性,具有至少一个稳定且特别的性状(环境引起的变异不包含在内)。除此之外,出于对马铃薯等基本食物垄断的担忧,块根植物不可申请植物专利,有性繁殖植物也不在可申请专利之列。
 
1931年,亨利·博森伯格(HenryBosenberg)的一个多季开花藤本月季品种成为美国第一个获得植物专利的品种。
 
获得专利的品种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繁殖,不得出售该植物或该植物的一部分,有效期为20年。尽管保护规定很严格,但权利人要获得侵权赔偿却也不那么容易,因为植物专利有个特别的告知规定。每个获得植物专利的品种会获得一个编号,权利人可以通过用PP+编号的形式来告知人们该品种具有专利权。
 
浅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的
 
如果没有在出售的专利品种上通过标签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品种是专利品种,那么在侵权者被通知前的侵权繁殖行为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有企业A购买了一批组培的小苗,在购买时,卖家B并未告知该植物是专利品种,并且发票费用明细中也无专利费,植物标签上也无专利号。
 
那么,这批苗养大后采穗扦插再次出售是不能算侵权的。如果再次出售时,权利人B告知A该品种是专利品种,已经侵权,A立刻停止繁殖和销售该植物,就无需对这次销售之前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A被告知侵权后仍继续繁殖或销售该植物,那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
 
在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植物品种保护制度。193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了国际植物育种者保护植物品种协会。1961年11月,在法国巴黎,比利时、荷兰、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等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简称UPOV)。UPOV公约于1968年正式生效。
 
植物品种权PVP
 
1970年,《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颁布,并于1971年实施。美国也于1983年加入UPOV组织,目前执行的是UPOV1991年文本。这项保护的范围相比植物专利要宽很多,包括了绝大部分植物种类,尤其是为植物专利不能保护的有性繁殖植物及块茎类植物提供了保护。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为有性繁殖、块茎繁殖和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育种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办公室每年可收到大约450份新品种权申请,颁发大约400份证书。从申请到发放的平均时间为18个月。

浅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的2个方式
 
申请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独特性、稳定性和统一性。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之前,申请品种在美国商业销售不超过1年,国际商业销售时,乔灌木和藤本不得超过6年,其他不超过4年;独特性要求申请品种与所有已知品种存在差异;稳定性即申请品种的性状可以通过有性繁殖或无性繁殖稳定遗传;统一性即该品种群体间表现统一。美国植物品种权木质藤本和乔灌木的保护期为25年,其余为20年。为了合法生产和销售PVP植物,使用者需要申请获得相应品种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种植者需要向品种权人缴纳权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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