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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性的上海庭院景观可治理性与治理规则

日期:2023-10-29 21:31:37     作者:寇怀云    浏览:0    
核心提示:上海庭院景观的公共属性是庭院景观可被纳入公共治理范畴的基础。在福柯的视野中,空间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础,也是任何权力运作的基础和重要通道[20]。而空间可治理的前提,
基于公共性的庭院景观可治理性与治理规则
 
上海庭院景观的公共属性是庭院景观可被纳入公共治理范畴的基础。在福柯的视野中,空间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础,也是任何权力运作的基础和重要通道[20]。而空间可治理的前提,是空间中个体、权利或物的组织化[21]。庭院景观明晰的空间边界及其所处空间的村级组织和乡规民约,成为其可治理的前提。
 
在此基础和前提下的庭院景观治理规则包括3个层面:
 
1)认知层面,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村民、乡村社会组织及决策管理者等,需对庭院景观的公共性具有充分认知,接受庭院景观的公共干预;
 
2)约定层面,需基于该认知采取“共治”手段,多方共同制定规则约定作为社会活动所遵循的界限,其中,约定之内作为公共利益遵循,约定之外则遵从业主意愿;
 
3)法规层面,以既定的法律规章为底线,限制和约束景观生产负外部性的产生。明晰3个层面的规则,方能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通过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实现宜居社区的目标。

基于公共性的上海庭院景观可治理性与治理规则
 
近来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修剪自家香樟树而被罚款的事件,便是一个因公私认知偏差而产生矛盾的典型案例。上海某居民于2002年在自家小庭院中种植香樟树1棵,香樟树的生长遮挡了家中阳光,该居民便把树移植到院外公共区域,之后香樟树日益繁茂,再次挡住院内花草的阳光,该居民便请来工人砍掉香樟树的全部分枝,只剩2m多高的主干,遂被举报砍伐树木。解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绿化条例》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或破坏树木[22-23];依据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即便是自家庭院中种的树,胸径超过25cm亦不得自行修剪。因此城管部门依据这些条文及相应的罚则,对该居民罚款人民币14.42万元。
 
该案例从认知和法规层面阐释了上述治理规则:私有的树,种在庭院便成为社会空间的一部分,具备了公共性,也就是说,景观的公共性并不取决于是否处于公共空间,业主自家庭院的景观同样具有社区公共性。“谁栽归谁”的理解,是对公与私的权利界限的偏隘认知,法律则是以刚性条文落实这种认知判断,保证相关行为的底线。社会认知的总体缺乏,也导致本案例中以约定为形式的共治手段的缺位。
 
国际上对私人庭院景观进行公共治理的案例亦不鲜见。在美国,自家草坪疏于修剪便会被邻居投诉。美国的住宅小区通常由HOA(Homeowner'sAssociation)进行管理,相当于社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小区维护社区环境[24]。HOA要求住户保持门前草坪清洁,维持房屋外观整洁,禁止制造噪声等,其对住户环境要求的依据和标准是:不要让邻居心情受到不好的影响,或者因为住户的环境过差而影响房屋估值和小区整体房价。如果住户不能自行维护环境,HOA将派人替该住户打理院子,住户则需要承担相应费用。HOA的管理逻辑便是基于社会的普遍认知而形成规则约定。
 
标签: 乡村庭院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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