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在线讯:景德镇市王女士夫妇购置了一套新房,该房临街位于六层。装修完毕后,夫妇欣然搬进新居。王女士丈夫平时喜养些花草盆景,放置在自家平台上。一天,刮起大风,并下起大雨,放置在她家平台栏杆上的一盆花被风雨吹下,正好打在一过路人身上,好在这个路人撑着雨伞,所以并没有造成太大伤害。路人后来找到王女士家,要求其予以赔偿。
王女士认为,她在自家平台上养花,并没有占用他人的空间,并且花盆的掉落是因为天气的原因,不属于其控制的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那么,王女士在该起纠纷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受害人能否向其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说法: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从天而降的物体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凡是在高空坠物期间从坠物的这个区域经过的任何人,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且侵害的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受害人可以要求王女士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