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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存在的3个问题

日期:2022-03-11 19:49:49     浏览:0    
核心提示:林业部门的湿地数据仍为2009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从未开展更新调查。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手段,很多区域存在错划漏划,相关湿地面积、范围和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湿地数据准确性严重不足。
金坛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常州金坛作为“中华绒螯蟹之乡”,开创了“湖上放牧”的淡水湖泊围网养蟹新模式。然而,围网养殖密度过大,水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加之工业废水、农业残留化肥、农药排入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造成湿地生物多样性锐减,湿地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
 
3.1湿地数据库准确性不足
 
目前,林业部门的湿地数据仍为2009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从未开展更新调查。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手段,很多区域存在错划漏划,相关湿地面积、范围和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湿地数据准确性严重不足。此外,由于湿地概念不统一,国土二调和三调数据与林业部门的湿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常州金坛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存在的3个问题
 
3.2湿地系统完整性管理存在矛盾,部门权责体制不顺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所称湿地概念包括了河流、湖泊、滨海、沼泽和库塘等。湿地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性与现实湿地资源权属按地域、部门管理之前存在矛盾。湖泊、河流的管理归水利部门,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归住建部门,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一般又归属地方政府,林业部门虽然肩负组织、协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任,却没有湿地资源的管理决策权。

例如水利部门将河道驳岸硬化,以利于河流蓄洪排涝,但与林业部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相悖。林业部门陷入“小马拉大车”的无奈,湿地保护与开发都必须在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才能得以实现。
 
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法,明确水利、住建、生态环境等其他管理部门的责任范围,厘清各相关部门与湿地主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同时将湿地保护工作任务针对性地列入地方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中,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

常州金坛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存在的3个问题
 
3.3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待完善,小微湿地生态问题需重视
 
小微湿地由于面积小,其生态状况极易受到自然变化或人为活动带来的影响。近30年来,我国对重要湿地开展了大力的保护与修复,但主要集中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小微湿地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低、保护恢复的管理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小微湿地生态状况不容乐观[6]。虽然金坛区已构建的“一公园两小区”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全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75.5%,但重点工作集中在大的河流湖泊,很少涉及这些小微湿地。

虽然小微湿地面广、量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是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小微湿地也存在显著的重建设、轻管理现状,很多小微湿地在建设过程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湿地生态效果显著,但由于后期管理持续性不足,造成小微湿地生态重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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