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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著作权问题随想

日期:2017-07-01 20:43:33     浏览:3    
核心提示:推出“盆景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应是缘于大伙对沽名钓誉者的反感及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旨在规范盆景艺术活动,推进其健康发展。此举得到诸多盆景爱好者的热烈响应,纷纷撰文,提出自己的看法及解决的途径,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盆景著作权”问题随想


■福建  黄翔  

 

  推出“盆景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应是缘于大伙对沽名钓誉者的反感及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旨在规范盆景艺术活动,推进其健康发展。此举得到诸多盆景爱好者的热烈响应,纷纷撰文,提出自己的看法及解决的途径,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我想,这个问题不仅于盆景圈,甚至于法学界也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盆景存在着不同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植物“可变性”,因此,讨论完全有可能得不到结果,或者陷入僵局。然既使这样,我们也应重在过程。大伙如是,我更如此。所以,不烦对“著作权”讨论牵扯出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问题之一: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系属知识产权范畴,涵盖所有的艺术门类,其本身没有问题。而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权利的实际取得和享有是有条件的。直接的讲,我们所要讨论解决的是该署名的作者是否具备署名的条件和资格。换句话说,也即作品的署名与该作品的作者是否相一致。再通俗地说,这件作品是否确为在作者栏目标上名字的这个人所为。若不是的话,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或道德上的沽名钓誉。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署名条件的界定和署名的称谓是否相一致。诸如原著、改编,作者、编辑、总编、副编、责编、编纂、翻译以及收藏等等。

 

    问题之二:侵权 

 

   说到署名,不能不扯到侵权(此系民事侵权,法律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的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即行为违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构成的侵权;所谓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构成的侵权。然根据著作权引申的所有权与署名权可分离的法律性质来套用盆景的“可变性”,在实践中,必将所谓的“侵权”及其“形式”推入两难境地。如果某甲的盆景转让给某乙,而某乙在不改变该作品所有元素(含造型、盆几、配件、题名、创意等)的情况下署上自己的名字展出或发表,并经某甲诉求,认定某乙侵权(作为),这不成问题。

 

但问题在于可能还存在如下两种情况,比如:①当某甲的作品转让给某乙后,某乙对该作品形成的所有元素进行调整,使作品造型及其品质发生变化或不合某甲创作本意,而仍以某甲的名义参展或发表,某甲诉之侵权讨说法,能否构成“作为”的侵权?②当某甲的作品转让给某乙后,某乙对已变形的该作品不修剪调整而有违某甲创作本意,仍以某甲的名义参展或发表时,某甲是否有权提起某乙“不作为”侵权的诉求?若可,此“不作为”并非某乙的法定义务。

 

上述种种非小题大作(任何惰况都可能发生),侵权系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可擅自为之,且侵权的构成必涉及诸多的证据及其所依付的条件和界定标准,等等这些,清官难断。

 
标签: 盆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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